关于印发《金凤区“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任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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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办发〔202014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派出机构:

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宁法办20209)和《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任务清单>的通知》(银法办发202015)要求,现将《金凤区“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履行职责,参照任务清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安排部署主题实践活动。请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附件一),申报1个村(社区),于65日前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附件二)报送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司法局305室),电子版发送至jfqpfb@163.com。各单位请将本单位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工作落实情况(纸质)于1030日前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司法局305室),电子版发送至jfqpfb@163.com


附件:1.“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3.“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518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任务清单

主题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1.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学习内容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区直机关工委、司法局

10月底

2.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健局、扶贫办、团委、妇联

10月底

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大宣传活动

3.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以“宪法进万家”“法律进乡村”为载体,抓住“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全国扶贫日等重要节日和时间节点,推动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常态化,着力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

10月底

4.加大中央、自治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的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重大疾病预防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扶持政策的解读工作。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发改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健局、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

10月底

5.结合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乡村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在“七•一”前后,集中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委、区直机关工委、司法局

10月底

6.针对贫困村贫困群众急需解决的突出法律问题开展普法。加强贫困村需要解决的突出法律问题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挥乡镇综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及执法力量、各级普法讲师团、村(居)法律顾问等主体作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讲活动。

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扶贫、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10月底

7.加大对易造成脱贫村脱贫群众返贫、乡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农民工权益维护、讨薪欠薪、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劳动仲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落实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法治宣传;加强对辍学青年、失业人群、刑释安置帮教、吸毒以及易受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群体的普法宣传,引导特殊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助力脱贫乡村形成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分局、扶贫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

10月底

三、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普法水平

8.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作用,健全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普法,注重运用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审判方式提升普法效能,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法治进校园、12309检察服务强化普法的深度和广度。

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10月底

四、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9.加大村级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对贫困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支持力度,推进实施一村一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法治文化阵地,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法治文化需求。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区直各普法责任单位

10月底

10.鼓励文化团体、法治文化爱好者积极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节目,大力创作摄影、书法、绘画、剪纸等法治文化作品,举办法治文艺、法治电影、法治书画展览下乡活动,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演出。

文化旅游广电局、区直各普法责任

10月底

五、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11.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普法教育与弘扬传统美德相结合,法治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乡村生产生活各方面,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培育自尊、自爱、自强精神,使其潜移默化走进群众心中。

各级党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

10月底

12.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发挥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作用。发挥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教化约束作用,发挥乡村“五老人员”等新乡贤的宣传劝导和教育监督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文明志愿者及社会各界在文明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大力推动农村地区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10月底

六、深化乡村依法治理

13.提高农村管理法治化水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等工作,依法组织村民开展自治。严格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实现村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提高农村管理法治化水平。

各级党委组织、宣传、统战、民政、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10月底

14.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参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见附件1),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每个镇(街道)申报1个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见附件3)对已获得称号的村(社区)定期进行复核,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助推法治乡村建设水平的提高。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民政局、司法局

10月底

七、推进农村“智慧普法”“创新学法”

15.深化与新媒体的联合融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的作用,以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推进“创新学法”,建立农村普法微信群,注重运用以案释法、案例教学等形式,以生动直观的语言和方式对贫困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

10月底

八、加强农村普法队伍建设

16.加强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组建由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组成的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注重将民警、教师、专家学者、医生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吸纳到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中来,打造普法志愿者特色品牌服务队伍,及时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教育局、综合执法局、卫健局、信访局、工会、妇联、退役军人事务局

10月底

17.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推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立健全“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骨干,注重在村干部、党员、致富带头人、乡贤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力争在2年内,每个行政村至少有2名、每个贫困村至少有3名“法律明白人”骨干。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10月底


附件1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2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所 在 地

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    

单位名称

(镇、街道办)   村(社区)





1000

以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

附件三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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