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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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办发〔2020〕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派出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51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

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以“让法治成为宁夏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确保如期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一)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充分应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打破网络对接“壁垒”,实现对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进行网络化、自动化查控,不断提高被执行财产网络查控实效。拓展执行查控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信息、保险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纳入查控范围。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工作规程,明确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调取、使用信息的权限、程序、责任,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畅通网络查控办理渠道,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保险监管等各有关单位,要开辟协助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查控事项优先办理绿色通道,依法简化办理手续、切实提高查控效率,坚决杜绝以内部规定为由,拖延甚至拒不受理人民法院协助查控事项。(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健全询价评估系统

积极推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建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对人民法院提起的询价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反馈数据信息。(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自然资源局、金凤区税务局)

(三)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

1.加强公安机关协作查控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时采取措施,提供居住住宿、出行通行记录等信息。

采取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探索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协作新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提起的协查要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回复。(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公安局)

2.加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工作。建立完善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网络化限制出境协作新模式。宁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人民法院提起的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要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

3.加强被执行人拘留等协作工作。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被执行人拘留协作机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拘收押。对暴力抗拒执行或妨碍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及时处置。(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公安分局

4.加强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网格员在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行宣传等方面的有利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实效。积极推动“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网格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的互联互通。实时向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息。建立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牵头单位:金凤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民政局、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与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等执行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公共信用档案,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主体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五)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各信用惩戒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等工作流程,认真落实各项联合惩戒措施。建立联合信用惩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推进被执行人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全面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鼓励被执行人积极提高履行能力。(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金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六)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管

  建立对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执行和失信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金凤区国企领导人员、“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统战人事国资等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市属国企领导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构成违法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的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应当在1个月内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金凤区纪委监委;责任单位:金凤区委政法委、金凤区委组织部、金凤区法院)

(七)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被执行人司法拘留“送拘难”、拒执罪“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建立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拒执罪案件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便于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执罪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拒执罪案件的法律监督。(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检察院、金凤区公安分局

三、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建设

(一)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调解作用

1.诉前调解降低人民法院确认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案件在人民法院诉讼立案之前,人民调解员应当提高诉前案件调解的自动履行率,降低人民法院确认率,从诉源上减少案件量。(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司法局)

2.诉中调解提高自动履行率。案件在人民法院诉讼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审理案件的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降低人民法院判决率,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量。(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司法局)

3.诉后调解降低执行立案率。案件在执行立案登记至正式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繁简分流后的简易执行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降低案件执行立案率。(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司法局)

(二)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和承担部分辅助性工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证处的沟通,充分利用公证机构的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在执行和解、调查、财产保全、文书送达、财产线索的搜集核实、执行标的查控,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执行环节委托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

落实执行转破产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加快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着力解决执行转破产进程中缺少破产费用的问题。完善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程序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牵头单位:金凤区政府办公;责任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金凤区税务局)

(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1.设立涉民生执行案件和涉执行信访案件专项救助资金。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做好执行案件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对涉执行信访案件的申请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给予司法救助。探索建立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机制,帮助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的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金凤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检察院、金凤区公安分局、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司法局

2.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范畴,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民政局、金凤区人社局

四、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

1.健全“三统一”执行管理机制。深度应用以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项要求,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

2.健全完善司法网拍配套机制。坚持以“网拍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为例外”,大力应用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不断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率和网拍率。完善网拍配套工作机制,规范小额财产处置、房屋腾退、车辆违章记录消除等工作,确保成交网拍标的物及时交付。

3.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团队化办案中的支持保障、指挥调度作用以及在执行管理、执行考核中的中枢作用,推进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执行协作,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事项和执行人员的全方位、零死角管理。

(二)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1.加强执行公开。贯彻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原则,不断拓展执行公开范围、公开形式。丰富执行公开渠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手机短信、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关键节点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等信息。

2.加强执行监督。执行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调研、见证执行,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群众参与权、监督权。

3.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严格落实执行约谈、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制度,将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工作绩效和效能目标考核。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采取适度、合理、必要的执行措施,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三)完善创新执行工作机制

1.完善立审执衔接配合机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有效衔接。建立立案阶段提示执行不能风险制度,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加强保全立案,推广保全保险担保、执行事务中心工作制度。严格贯彻裁判执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要求,将调解和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作为人民法院考核案件质效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2.创新团队化执行模式。构建以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完善执行警务保障机制,细化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行质效。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类型化处理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繁简分流、小额速执机制,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3.健全执行协作和协同机制。强化全市执行工作一盘棋意识,健全执行工作统一协作机制,完善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统一执行各项机制。规范协同执行案件流程,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协调责任,提高协同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

4.拓展执行措施。探索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明确执行辅助事务外包范围,建立执行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文书送达等执行辅助事务外包,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推广司法网络拍卖“法拍贷”业务,通过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竞买人提供按揭贷款服务,解决竞买人融资难问题,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和变现率。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将切实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指标体系和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牵头单位: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办;责任单位:金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强工作保障。认真落实执行员、书记员1:1的配置比例要求,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及时做好人民法院执行辅助人员的招录工作;重点保障执行联动信息化建设、协作查找被执行人、执行辅助事务外包、各类调解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牵头单位:金凤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金凤区委组织部、金凤区法院、金凤区委政研室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人社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执行宣传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从打击“老赖”、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增强诉讼和社会风险意识等方面,积极有效开展舆论引导,传递司法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重执行、理解执行、遵从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执法环境。(牵头单位:金凤区法院;责任单位:金凤区委宣传部、金凤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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