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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关于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工作通告

来源:金凤区民政局 时间:2023-06-02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就金凤区实施“跨省通办”预约办理有关事宜通如下:

一、实施范围

此次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仅限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不列入“跨区域办理范围,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通办内容

(一)关于结(离)婚登记。

1.双方均非宁夏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办理须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

2.关于现役军人办理结(离)婚登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将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关于提交的证件。

1.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自治区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三、实施时间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自202361日起正式实施。

四、金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金凤区团结路13号正丰未来中心D座一楼金凤区企业智慧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951-3810737(结婚) 3803737(离婚)

五、预约办理方式

为满足群众需要,合理有序开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实行预约制,具体预约方式如下:

1.宁夏民政”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添加朋友功能搜索“宁夏民政”公众号(或扫下方二维码),点击“关注”进入,点击下方“民服务”进入,点击“婚姻预约”进入预约程序。

2.我的宁夏”APP

打开“我的宁夏”APP,首页主题服务专区里点“更多”,进入后找到民政服务,点击“民政云公共服务”进入,点击“婚姻预约”进入预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