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6-100/2020-000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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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29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金凤区财政暂付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阅海集团,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财政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财政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财政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指我区财政部门向一级预算单位提供货币资金使用,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或财政预算转列支出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借款的条件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财政借款、单位管理、审计监督”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金凤区政府申请借款: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性借款;
(二)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因上级财政资金调度未到位,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急需用款;
(三)本级预算已确定,因收入暂未实现,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急需用款;
(四)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六条 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政府批准。
第三章 对外借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借款单位向金凤区政府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经政府审批后财政予以拨付。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实行合同制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借款单位依据政府审批意见和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凭证》,经财政局长初审、分管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对外借款的审批
第十条 一次性借款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一次性借款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专题会研究审批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一次性借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一次性借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借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章 对外借款的收回
第十一条 对外借款到期前,财政局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还款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时还款,财政局应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采取扣减预算指标等措施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偿还的,借款单位应向政府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确需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对外借款,应当由财政列入借款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章 对外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借款单位申请借款事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借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要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积极申报项目以及争取上级支持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还。对到期不偿还或逾期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由财政部门冻结其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挪用资金的处罚处分力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