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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10100966919/2025-001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6-30
责任部门: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30
名 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25626日金凤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总第7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7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政府工作规则、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金凤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政府区长负责制。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党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民族团结和共同富裕等工作,全面落实金凤区136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区长、副区长组成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须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3如有需要可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邀请区人大、政协、人武部、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领导列席会议。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常务会议,除涉密议题外,原则上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议题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公众代表、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协调筹办组织、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学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习贯彻金凤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金凤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金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金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金凤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金凤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金凤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金凤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预算追加事项;

(九)审议以金凤区人民政府名义以及需请示自治区、银川市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依法依规审查评定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已有决议或明确落实意见的;

根据政府区长、副区长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职责职权范围内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讨论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时未按规定完成意见建议征求及项前置审核等程序的;

已成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并且在议事协调机构内部能够协调解决的;

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

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事权应由区委工作机关按规定研究决定的;

议题牵头部门在会前没有形成工作建议的;

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明确考核目标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交常务会议传达贯彻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提出传达学习、深入贯彻或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建议不得随意拖延、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应列尽列、全部纳入;

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要求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前置评估审核程序;需报请区委常委会、深改委和人大常委会等审议的议题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见、报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核防止程序后置问题发生;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有效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纪委监委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单位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等提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提请部门须事先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分管副区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区长由提请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与其他副区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区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区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提请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报批常务会议议题单时,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请,并签批是否通过涉及的八项前置审核意见,经政府办公室初审,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后区长审定。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二条 各议题提请部门议题时必须附全签批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议题报批单、起草说明(含意见征求情况)和文件正文或传达提纲、汇报材料等、主持讲话提纲、其他需要附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列会;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批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议题要件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请部门完善后重新报批。如遇重大复杂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区长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及时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报常务副区长审阅区长审定。议题分管副区长或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如遇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区长须书面提出意见区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工作区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印发告知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提请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及自治区、银川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按照会议材料范式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认真做好准备。

传达学习贯彻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我区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经济运行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呈现主要特点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主要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6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他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200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专项工作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政策性文件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版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原则上起草说明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具体事项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涉及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学习等议题时在准备文字会议材料的基础上,可由提请单位采用PPT方式进行汇报力求简明直观。

以上会议材料可根据政府工作安排、议题实际情况和会议具体要求对材料范式略作优化调整对材料篇幅和汇报时间略作增减。

第十七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区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向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区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必要时可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经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送常务区长审签后区长签发。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金凤区委宣传部报道。凡需提请金凤区委研究的事项和审议的文件区委未最终审定之前不能提前对外发布,会议一律不作过程报道。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县处级领导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区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清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会议研究讨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全面阐述。已经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再到其他会议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并认真做好其他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提前候会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分管副区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如不能按时限办结必须提前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金凤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三十条 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加强跟踪督导按月汇总办理情况按程序呈报政府领导。

第三十一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