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1 | 金农水(肥料)不罚〔2026〕3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不予行政处罚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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