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经营动物(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9 | 金农水(动监)罚〔2026〕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于某经营动物(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文件“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13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罚款陆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62175元)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金凤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