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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经营动物(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时间:2026-04-29 来源: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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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9

金农水(动监)罚〔20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于某经营动物(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文件“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13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罚款陆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62175元)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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