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动物(牛)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2 | 金农水(动监)罚〔202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王某经营动物(牛)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罚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八角(21914.8元)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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