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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营动物(牛)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
时间:2026-05-29 来源: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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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2

水(动监)罚〔20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动物(牛)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罚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八角(21914.8元)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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