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清水湾别墅区1号住宅楼1号房房主王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加建面积为133.0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王晶下发了《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银金综限拆决字(2025)第631002号),本机关责令金凤区清水湾别墅区1号住宅楼1号房房主王晶对擅自建设部分限期拆除。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提出《关于建筑情况陈述及处置建议的申请》,经宁夏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估报告》(证书编号:(宁)建检专字第20260013号-2026-PG-00005号)。
鉴定结论显示:通过对银川市金凤区清水湾别墅区1-1号的评估,该房屋现状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房屋新增部分现状满足设计要求,该建筑整体在现有状态下,安全性鉴定评级结果为BS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该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A类建筑的要求,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建筑物提出以下建议:
1、原建筑物西侧1/A-F轴加建部分建筑与原有建筑连接紧密,且形成新的结构体系,不建议拆除。加建部分填充墙体砌筑质量一般,建议对轻微开裂现象进行处理满足使用需要。
2、对该建筑整体做好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本机关对上述评估意见予以采纳,经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金凤区清水湾别墅区1号住宅楼1号房擅自建设部分不宜实施拆除。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联系电话:7630328。
特此公示。
(公示期限: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30日)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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