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海樾项目“4·8”人员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8日10时15分许,位于金凤区后海路南阅武巷东侧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海海樾花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工人从4号楼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中海海樾项目“4·8”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公安分局、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金凤区中海海樾建设项目“4·8”人员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全程事故调查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1.项目建设单位: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0-06-03,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一区23号商业楼。
2.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八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 ,注册资本:114500万元 ,成立日期:1986-09-2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3.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城乡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0-03-31,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4-4号。
4.项目门窗安装分包单位: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神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2-05-10,地址: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
5.项目门窗安装班组长:彭某某,男,汉族,46岁,户籍地宁夏平罗县陶乐镇 ,现住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身份证号640222XXXXXX30516。
(二)事故人员关系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海海樾”建设项目施工现场4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为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为事故发生时门窗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与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海海樾一期外立面门窗分包合同),2025年4月6日彭继德应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要求带领工人进场给门窗打胶作业。
(图1:死者高空坠落的“中海海樾花园”4号楼)

(图2:死者高空坠落死亡地点-“中海海樾花园”4号楼2单元一楼)

2025年4月8日早上7时许,彭某某带领雇佣的工人张某、吴某、赵某三人到事故现场进行窗户打胶,赵某在4号楼房屋窗户外打胶,赵某佩戴彭某某提供的安全帽、安全带,其将安全带系在约160厘米长、宽约8-10厘米方木上,方木断裂赵某从窗户外坠落在一楼地面,2025年4月8日10时15分许,彭某某发现赵某坠落现场后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陕西八建公司大门保安魏某某看到头盔掉下来后听到人落地声音后,通知大门口陕西八建公司工程师乔某。后宁夏神麒公司现场负责人纳某开车与彭某某将赵某送往宁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医生检查后说赵兵已经死亡。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赵某于2025年4月8日在银川市金凤区中海海樾工地4号楼楼下死亡”。
事故发生后,宁夏神麒公司现场负责人纳某与班组长彭某某将赵兵送往宁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贺兰山中路派出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5年4月25日,赵某家属与宁夏神麒公司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出现迟报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了社会矛盾,目前,中海海樾“4·8”事故并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赵某,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39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XXXXXX5118,住址:宁夏平罗县姚伏镇。赵某系彭某某雇佣工人,2025年4月7日到事故现场从事门窗打胶工作。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00000元,不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该费用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的全额赔偿金。
赵某不具备高空临边作业资质,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掌握高空临边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其虽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但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违反安全规范将安全绳系在方木上在窗户外进行打胶,由于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将安全绳固定,方木断裂导致其在XX楼窗户外高空临边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
1.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没有派驻安全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利,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告知存在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疏于管理导致赵兵没有录入进场人员信息(门禁)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
3.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三次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告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并向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下发《监理罚款通知单》,但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却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彭某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管理缺失,未组织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要求打胶工人将安全绳系在钢管上严重违反安全绳固定规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作业内容多、多人作业、多工种作业、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没有认真进行检查、监督,未及时发现、制止、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做到及时提醒、制止。没有全面对区域作业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采取管控措施。
7.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差、预判性差、操作随意,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工作区域内其他作业人员位置、周围环境和作业情况观察不全面,危害因素辨识明显不足。
(三)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为:金凤区中海海樾建设项目“4·8”人员高处坠落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作为“中海海樾项目”建设门窗分包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没有派驻安全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利,2025年4月6日被监理单位下发《监理罚款通知单》,仍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2.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海海樾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在事故发生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提出“外墙涂料、玻璃打胶等高空临边施工作业个别工人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五点式安全带现象”“宁夏神麒公司存在项目经理、安全员至今未到岗履职现象”“个别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未进行培训、资料缺失”,但是没有及时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且疏于管理致使赵某没有在没有录入进场人员信息(门禁)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鉴于该公司制度健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协调处理对死者家属赔偿迅速化解社会矛盾,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建议由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3.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中海海樾项目”建设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鉴于该公司制度健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协调处理对死者家属赔偿迅速化解社会矛盾,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规定对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4.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海海樾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虽然三次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告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并向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下发《监理罚款通知单》,但在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中隐瞒施工单位没有对赵兵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某某:作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其公司主要负责人生病期间为主要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①对赵某某处二万五千一百零二元的罚款②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24年6月7日发布的2024年6月7日发布的《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建筑业2023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756 元×40%=25102元。
③说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惯例,《2024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要到2025年6月初以后发布,目前数据尚未发布,只能参考2023年发布标准。
2.纳某:作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现场执行经理、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未有效组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纳某处二万元的罚款。
3.彭某某:作为公司门窗安装现场班组长,负责生产工作,现场管理缺失,未组织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其要求打胶工人将安全绳系在钢管上违反安全绳固定规范。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彭某某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4.李某某:作为建设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没有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疏于管理致使赵兵没有在没有录入进场人员信息(门禁)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违规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李明明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5.乔某:作为建设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生产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乔某处以七千元的罚款。
6.刘某:作为建设单位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刘某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7.朱某某:作为建设单位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生产经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资料显示其涉嫌指示他人隐瞒事故性质。
建议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对朱某某涉嫌指示他人隐瞒事故性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给事故调查小组。
8.李某某:作为监理单位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海海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履行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多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三次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但在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拒不整改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中隐瞒施工单位没有对赵兵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建议对李某某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报告给事故调查小组。
9.赵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未掌握高空临边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未严格按照规范正确佩戴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组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严格落实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高空及高空临边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全状况,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出现,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地落实;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审核关,严把审核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漏洞隐患,及时排除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全状况,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出现,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地落实;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银川中海海悦置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事故发生及时报告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加强对在建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实施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跟踪落实消除施工方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彭某某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时要安排人员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高空、高空临边或危险作业,认真检查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加强作业人员管理。
(六)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七)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深刻吸取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强化生产安全执法,加强对高处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的审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各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的违章违规操作,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加强对辖区内翻建、新建、改造等工程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佩戴劳保用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相关人员立即作出整改。
(九)各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的覆盖面,对业主、承包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警示,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意识,使其时刻意识到安全作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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