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是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部署和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金凤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金凤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措施。负责组织编制金凤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制度。组织编制金凤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金凤区应对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金凤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金凤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和金凤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金凤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十八)负责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十九)完成金凤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金凤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与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金凤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金凤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金凤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3)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金凤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金凤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金凤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设置4个内设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一)副局长。负责金凤区应急管理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考核、约谈、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二)副局长。承担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金凤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安排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工作,承担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等综合监测预警。统筹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指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保障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三)综合监管岗位。承担辖区工商贸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四)应急救援管理岗位。承担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金凤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镇(街道)消防工作规划和推进落实。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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