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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2-000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 名 称: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凤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海阅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凤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金凤区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凤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凤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视察宁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民调解法》《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民调解法》《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专兼结合。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大力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鼓励支持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
2.规范选任程序。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兼职和特邀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选聘。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选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派驻相关行业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选任。
3.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报辖区内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改选并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
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畅通渠道,更多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两委、网格员)、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水平。
5.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或特邀人民调解员等方式,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引导群众主动上门请求调解矛盾纠纷。
6.建立纠纷排查队伍。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院落)长、网格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以及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提供矛盾纠纷线索,对于排查出的纠纷成功化解并形成卷宗的,根据《自治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予以以案定补奖励。
(二)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体系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特点的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2.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强化行政指导,整顿软弱涣散的人民调解组织,撤换不胜任、不称职人民调解员。强化社会监督,以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纠问题。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调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3.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严格执行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廉洁自律、主持公道,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责任。坚持分级负责、以金凤区为主的培训机制。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基层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跟班培训等培训模块,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6.确保培训质效。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新选聘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累计不少于14个学时、其他人民调解员累计不少于10个学时的集中岗前培训。国家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集中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当地党委政府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人民调解重要文件,应尽快组织学习。培训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并作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推选聘任单位予以撤换。
7.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及相关电子台账,及时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选任、换届等情况。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行业性、专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同时向司法所和司法局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辖区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8.完善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业务能力差,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9.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制度。根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各镇(街道)、组织调解技巧高、调解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专家学者、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政法干警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调解建议和开展培训。
10.建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各级人民调解案例库制度,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三)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1.加大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及以案定补经费。财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及各镇(街)综合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2.落实补贴经费。按照《自治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生活补助1500元,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奖励根据调解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即简易、一般、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进行补助,补贴30元至2000元不等,禁止公职人员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各镇(街道)要将每年每个村(居)调委会5000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辖区调委会以案定补、阵地建设、交通、通讯补贴,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3.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有需求的单位、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做好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服务、法律咨询、第三方评审服务,鼓励其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加强联动协调。各镇(街道)、工会、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帮助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民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中符合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条件的人员落实相关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APP、微信、QQ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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