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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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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5年10月11日
良田镇兴源村4村“12·23”温棚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1日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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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1150分许,位于良田镇兴源村4队,发生一起工人从温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简称“兴源村12·23”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良田镇兴源村4队“12·23”温棚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于某某,男,51岁,197335日出生,回族,住址: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兴源村04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1XXXXXXXXX3114,温棚改造施工项目的发包人。

2.秦某某,男,42岁,1984225日出生,回族,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泾龙村02队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11XXXXXXXXXX116,系温棚改造施工项目的承包人。

(二)事故人员关系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兴源村于某某居住地附近,202410月中旬,因于某某的温棚需要翻建改造,于是其联系秦某某承包温棚翻建施工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口头约定由秦某某组织施工人员及材料,于某某向秦某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1万元。秦某某承包上述工程后,组织者某某、禹某某、蔡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约定每日支付200元劳动报酬。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图1:死者施工的温棚)

(图2:死者坠亡地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2310时左右,秦某某安排蔡某某、者某某、禹某某在事发温棚施工地点处进行施工,三人当时在对温棚进行绑钢丝作业,者某某在地面给位于梯子上的禹某某递钢丝,禹某某在东边围墙梯子上站着绑温棚钢丝,蔡某某在温棚围墙上蹲着往围墙开的槽内放置钢丝,三人作业一个小时左右之后,蔡贵平突然从温棚围墙上掉落至地面,趴在地面,现场有血迹,未佩戴头盔及安全带。禹某某见蔡某某坠落后,叫者某某等人帮忙救助,并通知了秦某某,秦某某安排人将蔡某某送往良田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但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无法救治,遂安排120急救车将蔡某某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202412231225分,蔡某某在前往医院途中死亡,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院外呼吸心跳停止,重度颅脑损伤可能性大,颌面多发骨折”。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某某等人立刻将蔡某某送往良田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在卫生院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联系120急救车将蔡某某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区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良田镇人民政府、良田镇派出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41225日,蔡某某家属与秦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了社会矛盾,目前,“兴源村12·23”事故并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某某,男,197961日出生,45岁,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XXXXXXXX835住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某某小区40-1-XXX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700000元,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等该费用为秦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的全额赔偿金。

四、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蔡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未掌握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并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导致其在温棚围墙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承包人秦某某现场管理缺失,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某某承包温棚改造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3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规定,对秦某某实施行政处罚,处以76067罚款

2、蔡某某,未掌握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并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某某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时要安排人员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高处作业或危险作业,认真检查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加强作业人员管理。

(二)各镇(街)、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强化生产安全执法,加强对高处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的审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镇(街)、各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及时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的违章违规操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加强对辖区内温棚翻建、新建、改造等工程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佩戴劳保用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相关人员立即作出整改。

(四)各镇(街)、各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的覆盖面,对村民业主、承包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警示,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意识,使其时刻意识到安全作业的重要性;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发现违规作业施工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2024年全区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稳中向好》五、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城乡就业保持稳定 全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55元,比上年增长5.5%。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449元,增长4.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15元,增长7.0%(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网站https://tj.nx.gov.cn/tjxx/202501/t20250123_480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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