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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北街277号书亦烧仙草“8·4” 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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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北街277号书亦烧仙草“8·4”

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841650,位于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正源北街277号(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装饰装修项目安装监控插座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以下简称书亦烧仙草“8·4”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公安分局、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金凤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金凤区书亦烧仙草“8·4”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事故调查全程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项目发包人: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经营人:,身份证号:640102XXXXXX1222,经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277号阅彩城五楼。

2.物业管理单位:宁夏阅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266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20年09月17日,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和凤仪路交汇处东南角1207号建发悠阅城。

3.项目承包单位: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和易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9418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建发阅彩城7号公寓楼1108室。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装饰装修项目。

工程地点: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277号阅彩城五楼

工程内容:铺地、铺墙、改水电(含监控电源安装)等。

(三)工程项目发包情况

20257月,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经营人与宁夏和易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奶茶店铺地、铺墙、改水电(含监控电源安装)等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宁夏和易装饰公司,约定合同总价款68000元,施工期间管理人员及工人人身安全均为宁夏和易装饰公司自行承担。后宁夏和易装饰公司按照与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202521日签订《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将该项目内部分包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与公司电工苏某某口头约定以5000元费用把包含水电工程、后期设备接电(含监控电源)、灯具安装等分包给了电工苏某某,苏某某雇佣苏某某(死者)一起进行安装灯具、插座、接线等电工作业,每天350元工资。宁夏和易装饰公司为某某、苏某某在内的27名员工购买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2025410日至202649日。

(四)事故现场情况(照片)



(死者触电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84日下午苏某某在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接电,16时许项目经理刘某某到阅彩城创意大厦开会离开,1650分许,苏某某独自在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储藏间吊顶上接监控插座时,不慎触电死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苏某某死亡日期202584日,死亡原因电击死,死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木工刘某某切断电源,拨打120急救电话,电话告知宁夏和易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某某夏和易装饰公司监事杨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刘某某与现场工人一起将苏某某储藏间吊顶上抬下来,并在120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的同时将苏某某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苏争扬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587日,宁夏和易装饰公司、刘某某与苏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共赔偿苏某某家属86万元,约定由宁夏和易装饰公司赔偿80%,刘某某赔偿2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出现迟报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目前,书亦烧仙草“8·4”触电事故并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某某,男,3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826XXXXXXX43939,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乡苏城村,现住址银川市永宁县望远人家。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60000元(不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抢救费用)。该费用为宁夏和易装饰公司、刘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全额赔偿金。

四、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某某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监控电源线作业,导致其在作业时不慎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致使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苏某某上岗作业,且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监控电源线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苏某某不慎触电死亡。

2.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苏某某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且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监控电源线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苏某某不慎触电死亡。

3.某某宁夏和易装饰公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明知道苏某某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允许苏某某在书亦烧仙草奶茶店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监控电源线电工作业,导致苏某某不慎触电死亡。

4.宁夏和易装饰公司电工,在电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断电进行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并雇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苏争扬上岗作业,进行安装灯具、电路接线等电工作业。

(三)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为:金凤区书亦烧仙草“8·4”触电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责任单位,作为“书亦烧仙草”装修项目承包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致使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苏某某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积极进行施救,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赔偿死者家属),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作为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苏某某未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且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监控电源线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杨处二万五千五百零七元二角的罚款①②1

2.某某作为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允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六)项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刘恒选处以一万二千七百五十四元的罚款③④2

3.作为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工,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断电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对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建议(约谈)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宁夏阅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阅彩城物业管理单位,2025711日与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经营人陈签订《装修安全施工责任书》,虽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但在装修过程中未能对装修店面定期巡查。

建议:由金凤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对宁夏阅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2.陈敏,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经营人,装饰装修项目发包人,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宁夏和易装饰公司,并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宁夏和易装饰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人人身安全均为宁夏和易装饰公司自行承担。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3.某某(事故中死者)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作业前未先行断电,导致其在储藏间吊顶上接监控插座时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宁夏和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接受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了;强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消除安全隐患能力;大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宁夏阅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及现场管理。

(三)杨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加大安全管理及培训力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刘某某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及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

(五)苏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或按照职能依法处置,坚决打击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向好。


正源北街277号(阅彩城)五楼“书亦烧仙草奶茶店”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9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2574日发布的《2024年全区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分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建筑业2024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768×40%=25507.2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2574日发布的《2024年全区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分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建筑业2024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768×20%=12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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