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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1月10日
金凤区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人员 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来源: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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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18时20分许,位于金凤区凤台路以南庆丰街以西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雁湖畔望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工人从XX号楼地下车库汽车坡道人字梯坠落事故,(以下简称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公安分局、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金凤区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人员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事故调查全程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白云房产公司)注册资本:5018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7月4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

2.项目监理单位: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正源监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8日,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63号。

3.项目承包单位(汽车坡道廊架):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佰瑞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18日,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创业园。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华雁湖畔望璟”A组团室外景观及围墙栏杆、钢楼梯、汽车坡道廊架、消防大门等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金凤区凤台路以南庆丰街以西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雁湖畔望璟”项目。

工程内容:“华雁湖畔望璟”XX号楼A组团室外景观及围墙栏杆、钢楼梯、汽车坡道廊架、消防大门等钢结构工程。

(三)工程项目发包情况

2025年4月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开发的“华雁湖畔望璟”项目中室外景观及围墙栏杆、钢楼梯、汽车坡道廊架玻璃顶安装、消防大门等钢结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施工。6月11日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与白某某口头协商华雁湖畔望璟项目汽车坡道廊架玻璃顶安装玻璃工程,6月26日晚陈某电话通知白某某第二天早上安装玻璃。2025年6月27日8时许,白某某带领梅某某等三名工人进场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廊架玻璃顶从事玻璃安装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照片)



(死者从人字梯坠落死亡地点- “华雁湖畔望璟”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廊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7日8时许,因当天早晨下雨银川白云房产公司现场负责人电话通知陈某某停止安装玻璃,陈某某安排白某某等四人从货车卸玻璃,卸完玻璃后,白某某等四人离开施工现场。14时许,白某某带领工人陈某某、苏某某、梅某某(死者)三人到华雁湖畔望璟项目进行汽车坡道廊架玻璃顶安装作业,梅某某从事辅助工作进行玻璃密封条粘贴。18时20分许下班收工后,梅某某二次返回现场爬上人字梯(1.5米高)拿水杯时突然从人字梯上坠落,梅某某坠落后白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宁夏佰瑞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后白某某等人将梅某某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抢救,22时许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梅某某于2025年6月27日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白某某等人将梅某某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抢救,接到电话后宁夏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宁夏佰瑞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赶到医院。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5年6月30日,梅某某家属与宁夏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记载“梅某某2025年6月27日在金凤区华雁湖畔工地内干活时突发心梗意外身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出现迟报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目前,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事故并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梅某某,男,1968年出生,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7261968XXXXXX53,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南苑二村。梅某某2025年6月27日到事故现场从事汽车坡道玻璃顶钢架玻璃安装辅助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350000元,不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该费用为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的全额赔偿金。

四、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梅某某在金凤区华雁湖畔工地内干活下班收工后,二次返回工地站在人字梯上取杯子时突发心梗、眩晕,意外坠落,心源性猝死。

(二)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为:金凤区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人员坠落系梅某某在下班收工后,返回现场站在人字梯上取杯子时突发心梗、眩晕,意外坠落,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可其身患心梗,医院临床诊断高血压,系心源性猝死,故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根据现场一起干活工人陈述:梅某某在下班收工后,又返回现场爬上高1.5米人字梯上取杯子突发心梗坠落,不属于安全生产活动范畴。

(二)梅某某爬上高1.5米人字梯上取杯子行为不属于高处作业。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1.基本定义1.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2.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三)医院临床诊断梅某某身患高血压,心源性猝死。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2025年6月27日《一般检查申请单》中记载:“患者同事诉患者20分钟前在工地干活时突感眩晕从高约1.5米人字梯掉落受伤,后出现意识不清……临床诊断:1.心源性猝死,2.高血压,3.面部、耳廊挫伤”。

医学解释:心源性猝死指由于心脏原因所导致的突然死亡。

(四)梅某某在下班收工后,返回现场爬上人字梯上取杯子时突发心梗意外坠落,心源性猝死,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建设单位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汽车坡道廊架玻璃顶安装承包单位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无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在建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宁夏佰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可控。

(四)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或按照职能依法处置,坚决打击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向好。


金凤区华雁湖畔望璟项目“6·27”人员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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