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9·25”人员高处
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5日2时30分许,位于金凤区创业街与六盘山路路口西侧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天盛聚力“9·25”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公安分局、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黄河中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金凤区天盛聚力“9·25”人员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事故调查全程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1.项目建设单位: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城际铁路公司),成立于2016-04-27,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虹桥南街天源财汇中心C座7层,所属行业为铁路运输业。
2.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成立于1995-08-01,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注册资本为4400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
3.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信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10-26,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4.劳务分包单位: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盛聚力公司),成立于2022-11-04,法定代表人为纳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街道贺兰山北路483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建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宁夏境内站前工程临建工程单项工序劳务
工程地点:宁夏银川市境内
工程内容:新建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宁夏境内站前工程临建工程单项工序劳务(包括拌合站临建、办公区临建、梁场临建、项目部临建等)
(三)工程项目发包情况
2023年2月15日中铁十六局将总承包的新建银川段铁路工程临建工程单项工序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宁夏天盛聚力公司,包括:拌合站临建、办公区临建、梁场临建、项目部临建、安装、拆除顶推支撑梁滑道、现场收拾材料等辅助劳务。


(图2:死者高处坠落死亡地点-“17号墩顶推梁”)
2025年9月24日23时30分许,宁夏天盛聚力公司现场带班负责人纳某某(公司股东)及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带领电焊工汪某某、纳某某(事故死者)等7名工人进入银巴铁路14-20号墩顶推梁滑道拆除施工现场(位于金凤区创业街与六盘山路路口西侧),分两组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内容是将墩子上顶推梁滑道拆除。中铁十六局五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某在铁路东侧进行项目施工指导。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监理站现场监理索某某,负责在银巴铁路西侧及东侧来回巡视察看,进行工程巡视和检查。纳某某(公司股东)带领汪某某、纳某某为一组,由汪某某在17号墩顶旁17米高行架上负责切割顶推梁滑道,纳某某在现场打杂、干零活等辅助工作。9月25日2时30分许, 17号墩东侧的活干完后,纳某某(公司股东)和汪某某把切割用的设备、乙炔、氧气转至17号墩西侧,做顶推梁滑道拆除前准备工作时听见落地响声,两人跑过去看见有人从顶推梁旁边17米高行架(操作平台)上面摔下来落在17号墩底,到跟前发现是纳某某。纳某某(公司股东)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向宁夏天盛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纳某某及王某电话报告,然后找其他工人过来帮忙救人。王某到现场后发现纳某某有呼吸,由汪某某按照120急救中心的指导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工作,后救护车到场将纳某某送往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4时许医院宣告纳某某死亡。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纳某某于2025年9月25日死亡”,急诊科门诊病历载明“纳某某高处坠落伤、呼吸心跳停止、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经心肺复苏,患者仍无生命迹象,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纳某某(公司股东)等人将纳某某送往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金凤区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黄河中路街道办事处、金凤区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耐心安抚死者家属,认真做好善后工作,2025年10月14日,纳某某家属与宁夏天盛聚力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迅速、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出现迟报情况,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及时,迅速化解了社会矛盾,目前,天盛聚力“9·25”事故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纳某某,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21xxxxxxxx111X,户籍住址宁夏永宁县杨和镇纳家户村八组122号,系宁夏天盛聚力公司2024年4月雇佣工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00000元(不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抢救费用及工伤保险赔付费用)。该费用为宁夏天盛聚力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的全额赔偿金。
纳某某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其年满60周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掌握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仅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在17号墩顶旁约17米高行架上进行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
1.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执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放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纳某某上岗作业;未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违规使用年满60周岁的纳某某从事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未为纳某某配备安全带;致使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纳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导致纳某某不慎高处坠落死亡。
2.纳某某: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纳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纳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纳某某不慎高处坠落死亡。
3.纳某某: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纳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且未佩戴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纳某某不慎高处坠落死亡。
4.金某某: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纳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佩戴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纳某某不慎高处坠落死亡。
5.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在施工现场巡视中没有检查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为:金凤区天盛聚力“9·25”人员高处坠落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作为工程劳务公司,未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未执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违规使用年满60周岁的人员纳某某从事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致使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纳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对死者积极进行施救,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赔偿),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246-A规定,对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2.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施工现场巡视中没有检查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
1.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242-A规定,对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贰万伍千伍百零柒元贰角的罚款①②。1
2.纳某某(公司股东):作为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且未佩戴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违反规定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A规定,对纳继兵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3.金某某:作为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243-A规定,对金某某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以壹万贰千柒佰伍拾肆元的罚款①②。2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项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并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2.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与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新建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宁夏境内站前工程临建工程单项工序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进行银巴铁路顶推梁滑道拆除施工前,完成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该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并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3.纳某某(事故中死者)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作业前未佩戴安全带导致其高处作业时坠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宁夏天盛聚力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严格落实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高处作业的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全状况,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出现,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地落实;严格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进一步理顺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三)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要适时掌握施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动态,确保安全施工。
(三)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巡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着重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高处作业操作规范,认真检查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加强对作业人员管理。
(五)各镇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或按照职能依法处置,坚决打击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升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向好。
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25年7月4日发布的《2024年全区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分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建筑业2024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768元×40%=25507.2元。
2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2025年7月4日发布的《2024年全区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分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建筑业2024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768元×20%=12754元。
![]()
1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金凤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