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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12月21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期)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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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上海青(普通白菜)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宁夏绘洁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金凤区和平超市销售的黑米青稞酸奶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黑米青稞酸奶中所检项目蛋白质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从宁夏永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米青稞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盈华店销售的炒小闹原味葵花籽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炒小闹原味葵花籽中所检项目霉菌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并进行了公示;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宁夏闲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现场提供炒小闹葵花籽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同时,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处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023.2元。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宁夏客思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烹调淀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烹调淀粉中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7袋,现场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通过立案调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从宁夏皖宁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已销售43袋,库存7袋。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烹调淀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检验不合格的五渡桥烹调淀粉(生产日期2022年7月27日、规格180g/袋)7袋。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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