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宁土匠酒坊生产的高粱原浆(白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高粱原浆(白酒)中所检项目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高粱原浆(白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209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秀果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桑葚中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桑葚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桑葚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从永宁县望远镇长春果业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赵丽水果商行销售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桑葚中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桑葚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19号。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万夫林菜摊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豆芽中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₂计)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豆芽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27号。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银川市金凤区旺仔家常菜五里宜居店使用的盘子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盘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42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京穆兰餐饮海悦嘉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拉面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拉面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拉面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47号。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宝湖农贸市场李英俊销售的杨梅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杨梅中所检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杨梅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52号。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宁味一品家常菜店使用的啤酒杯(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啤酒杯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啤酒杯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59号。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蓉奶奶砂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碗(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58号。
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集蕴麒泰鸡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乌鸡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乌鸡肉中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乌鸡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49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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