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监管检查结果

  • 00001434911640100MB174874XM/2025-00042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 有效
  • 2025年08月26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1期)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对银川馋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香果柠檬酱(果酱)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百香果柠檬酱(果酱)中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百香果柠檬酱(果酱)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百香果柠檬酱(果酱)。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共销售12瓶,库存12瓶,1瓶因破损报废,召回4瓶,15瓶做销毁处理。该批次百香果柠檬酱(果酱)系当事人于202542日生产,共计2箱,每箱/12瓶,规格:500g/瓶,根据当事人企业标准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百香果柠檬酱(果酱)的菌落总数不应当超过10²,即不超过100,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了8瓶,备样2瓶,经检测其中5瓶的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570790650870640,检验结论均超过了当事人生产的百香果柠檬酱(果酱)中明示的企业标准中标示的菌落总数的指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本案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2、罚款6000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天天鲜菜篮子友爱店销售大白菜和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大白菜中所检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桑葚中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大白菜和桑葚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桑葚系当事人于202557日从四季鲜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农户鲁大攀处购进;该批次大白菜系当事人于202557日从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许和平蔬菜摊购进。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鲜季蔬果店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姜。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询问,该批次姜系当事人于202553日从四季鲜蔬菜批发市场41-1#-1-1永宁县望远镇赵刚蔬菜批发部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快速检测报告。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本案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张记桂林米粉枕水巷店使用的米粉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米粉碗(复用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米粉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07号。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兰州粮安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凤店销售的南美白虾(海水虾)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南美白虾(海水虾)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南美白虾(海水虾)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南美白虾(海水虾)。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南美白虾(海水虾)系当事人于202553日从盖州鲜美达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男孩女孩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餐盘(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餐盘(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43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826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