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恋之香调料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山奈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山奈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64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琛翔海鲜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鲈鱼中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鲈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鲈鱼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西安渔乐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宝湖印象店销售的优选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优选生姜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优选生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优选生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宁夏鲜尚果蔬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主动召回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我局暂未收到有关涉案生姜的投诉举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鲜之优果果蔬紫园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柠檬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柠檬中所检项目多菌灵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柠檬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购进该涉案产品96袋,已销售84袋,剩余12袋由于新鲜度欠佳,未作销售。该批次柠檬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从永宁县刘小肆天天果蔬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佰联超市销售的羊角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羊角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羊角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羊角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从永宁县小韦蔬菜经销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宝湖花园店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龙眼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从西安市申玲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金凤区多汇米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大葱中所检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大葱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94号。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胡蝶百货超市销售的橙子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橙子中所检项目联苯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橙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95号。
九、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 银川市金凤区润鑫客生活超市连湖店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大葱中所检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大葱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485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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