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小任果菜篮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城花园店销售的羊角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羊角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羊角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羊角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从永宁县陈心茹蔬菜店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龙眼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3日从西安市申玲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我局暂未收到有关涉案龙眼的投诉举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悠阅城店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该批次龙眼系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从西安市申玲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宜心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龙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龙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龙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5kg,共销售了13.215kg,其余1.785kg为正常损耗。该批次龙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从宁夏四季鲜农贸市场里的流动车摊贩个人马如有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佳姝佳禾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称该批次姜于2025年7月27日从宁夏望远四季鲜姐妹蔬菜配送店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证明。其经营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6000元。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川裕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芷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白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563号。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贤盛鲜品香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手擀粉(粉条)和味味鲜手切粉(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手擀粉和味味鲜手切粉中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手擀粉和味味鲜手切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560号。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向杰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和干姜(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芷和干姜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白芷和干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566号。
九、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伊味倾城调料华雁湖市场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和干姜(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芷和干姜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白芷和干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564号。
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志瑞调料店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芷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白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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