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李珍珍果蔬店销售的手粉(粗粉条和细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手粉中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手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手粉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自银川市西夏区力立豆腐坊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不合格手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6000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食为鲜百货超市销售的干炒瓜子和手擀粉(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干炒瓜子中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手擀粉中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干炒瓜子和手擀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称该批次干炒瓜子于2025年9月2日从永宁县望远镇鸿林干果店购进;该批次手擀粉于2025年9月2日从永宁县望远镇方相豆制品经销部购进,生产商为贺兰县金贵镇苏氏粉条加工店。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不合格干炒瓜子和手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6000元。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天晨鲜生活超市销售的手擀粉(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手擀粉中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手擀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手擀粉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从永宁县望远镇洪浩豆制品店购进,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仅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不合格手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6000元。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宁夏蜀锅印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方盘(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方盘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方盘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53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吕老三特色餐厅使用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盘子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盘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58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鑫新荣餐饮鲁银城市公元店使用的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59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鸿膳阁餐饮店使用的小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小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3号。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宁夏聚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使用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盘子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盘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5号。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牛町烤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圆盘(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圆盘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圆盘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6号。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喜小二餐饮未来城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大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碗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大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8号。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冯师傅小吃店使用的小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小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9号。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穆尔斋牛肉面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碗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84号。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开发区三益轩(民生店)使用的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碗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85号。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罗老三餐饮店使用的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86号。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滩羊仔手抓餐厅民生店使用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盘子中所检项目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盘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87号。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宁夏食牛道餐饮有限公司翡翠印巷分公司使用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盘子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盘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64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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