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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1月09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关于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 (第27期)
时间:2026年01月09日 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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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银川海关技术中心对银川市金凤区香丁丁牛肉面苏商总部园店销售的绿豆饼(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绿豆饼中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绿豆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绿豆饼系当事人2025919日现场制作,主要使用面粉、绿豆沙、大豆油为原料进行制作,共制作了2.1kg,均用于抽检。当事人购进用于制作上述产品的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瀚园臻品黑枸杞养生馆销售的锁鲜9号枸杞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锁鲜9号枸杞中所检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锁鲜9号枸杞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锁鲜9号枸杞系当事人202551日从中宁县杞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此外,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银川海关技术中心对银川市金凤区滨果源超市销售的龙眼和苹果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苹果芒中所检项目戊唑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龙眼和苹果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龙眼于2025927日从银川市明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购进,苹果芒于2025927日从宁夏泗喜富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不合格龙眼和苹果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25元;2.罚款6000元。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银川海关技术中心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宝湖花园店销售的白沙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沙花生米中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白沙花生米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30kg,共销售24.23kg,剩余5.77kg由于品质问题,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批次白沙花生米系当事人公司总部宁夏新百连锁超市于2025917日从西安太谷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银川海关技术中心对宁夏蔬美新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绿豆芽中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₂计)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绿豆芽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20号。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马老三一品砂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自消毒餐碗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自消毒餐碗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690号。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银川海关技术中心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盈华店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芹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芹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8kg,共销售13.12kg,报损4.88kg。该批次芹菜系当事人总公司于2025103日从宁夏思通发达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依法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国栋生活用品超市宝湖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豆芽中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₂计)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黄豆芽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5373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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