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金凤区鸽子浦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鸽子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鸽子肉中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鸽子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食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鸽子肉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银川市兴庆区小徐白条鸡配送中心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此外,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天天来果蔬超市销售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绿豆芽中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₂计)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绿豆芽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本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6〕15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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