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困难群体帮扶救助的决策部署,聚焦困难群体急难愁盼问题,破解困难群体帮扶救助痛点难点堵点,切实筑牢民生保障防线。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对现行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未完全覆盖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推行三色分级救助机制,根据不同困难程度的特殊家庭,制定差异化救助措施。红色等级,针对身患重病、重度失能等生活陷入高危困境的特殊困难家庭,采取“一事一议”个案解决;黄色等级,针对普通困难家庭,推行一站式帮办代办服务;蓝色等级,针对易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家庭,健全动态跟踪机制,提前介入开展帮扶,及时化解致贫返贫风险。在分类帮扶救助政策兜底后仍存在困难需救助的,由各镇街分类上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给予2000至10000元不等的救助金,切实发挥救助实效、缓解家庭困难。(牵头单位:金凤区民政局;责任单位:金凤区委社会工作部、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各镇街)
二、对相对贫困城乡低收入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含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进行补助。对金凤区户籍现行教育救助政策未完全覆盖的相对贫困城乡低收入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含学前教育阶段)学生,住校按每人每月500元、不住校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直接用于在校生活开支。(牵头单位:金凤区教育局;责任单位:金凤区委社会工作部、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各镇街)
三、对残疾人居家托养与就业进行帮扶。为金凤区户籍无低保的一户多残一级、二级家庭,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提供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慰藉服务;为金凤区户籍无低保、居住生活在涉农街道(具有农村户籍)且有产业基础或发展意愿的持证残疾人家庭,按每户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产业补助;为金凤区户籍持证肢体三级、四级残疾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录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担任各镇(街)残联专职委员,薪酬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元(含五险)。(牵头单位:金凤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任单位:金凤区财政局、金凤区各镇街)
四、对困难群体实施“宁夏医惠宝”参保帮扶。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宁夏医惠宝”,其中患病困难人员购买149元升级版医惠宝,因残疾等原因有刚性支出的困难人员购买79元普通版医惠宝,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牵头单位:金凤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金凤区民政局、金凤区卫生健康局、金凤区各镇街)
五、对困难群众给予“免申即享”优惠。根据《关于印发〈银川市水价气价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提高优惠政策覆盖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梳理辖区低保户、特困户群体数据,建立统一的“优惠资格人员数据库”。制定数据共享清单、更新频率与安全使用规范,及时将信息推送至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将困难群众信息嵌入各企业收费系统,实现困难群众购水自动按0.7元/吨优惠、购气全程执行第一档气价,确保政策免申即享、直接抵扣。(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责任单位:金凤区民政局、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六、对“金及救”服务进行优化。为实名制登记的、持有“金及救”爱心卡的低保、低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困分散供养对象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专属优惠,持卡人在定点商户购物、医疗等享受6—9折专属优惠和相关福利。(牵头单位:金凤区民政局;责任单位:金凤区残疾人联合会、金凤区卫生健康局、金凤区医疗保障局、各镇街)
七、对特殊群体进行司法救助。推行“经济救助+综合帮扶”模式,对因案致贫困难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发放司法救助金。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妇联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整合困难群体数据信息,推动救助帮扶无缝衔接、闭环落实。(牵头单位:金凤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金凤区司法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金凤区检察院、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民政局、共青团银川市金凤区委员会、金凤区妇女联合会、金凤区各镇街)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金凤区2026年对现行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未完全覆盖
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细则
金凤区2026年对现行社会救助兜底政策
未完全覆盖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帮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未完全覆盖的特殊困难家庭实际问题,筑牢民生保障防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兜底救助资金,是指依据《金凤区帮扶救助困难群体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由金凤区本级财政安排的200万元专项资金,定向用于辖区内特殊困难家庭的兜底帮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一事一议”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金凤区行政区域内符合特殊困难家庭兜底救助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
第四条救助对象为具有金凤区户籍或在金凤区居住(包含外地户籍在金凤区遇困)因经济困难、疾病、残疾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以及经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兜底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特殊困难家庭兜底救助聚焦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情形,结合帮扶实际实施分类救助,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急性兜底救助。为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产生大额刚性支出且得不到家庭支持,或家庭暂时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象,给予应急性兜底救助,缓解急难困境。
(二)常态化兜底救助。对按照现行政策最高标准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后,仍因医疗、教育、康复等较大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存在持续性困难的家庭,提供常态化兜底救助,稳定家庭基本生活。
(三)预防性兜底救助。对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预警范围的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因产业收入大幅下降、阶段性刚性支出骤增等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经产业、就业等基础帮扶后,生活仍有缺口的,给予预防性兜底救助,从源头化解致贫返贫风险。
第六条兜底救助相互衔接、各有侧重,无重叠救助情形,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仅可申请其中一类一次,确保救助资源精准匹配困难程度。
第七条特殊困难家庭兜底救助可通过发放资金、购买实物、购买服务三种方式开展。具体标准如下:
(一)应急性兜底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急症住院期间照护费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照料人。
(二)常态化兜底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按照3000元—5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帮扶,确保家庭基本生活正常运转。经认定极度困难家庭给予5000元(不含)—10000元的救助帮扶,资金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三)预防性兜底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按照2000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帮扶,确保家庭基本生活正常运转,资金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八条各镇(街道)特殊困难家庭兜底救助金不得超过分配资金总额,根据申请顺序受理审核支付,超出后不再受理申请。
第九条兜底救助金主要用于解决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得用于高消费、投资、偿还非生活性债务等非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章 救助申请与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受理
申请兜底救助资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存在困难的,可委托村(居)进行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1)《金凤区困难群众兜底救助资金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非金凤区户籍的需提供常住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
(4)困难情况证明材料(诊断证明、残疾证、医疗票据、突发事件认定书、监测对象认定资料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镇街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
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困难原因等情况,填写《金凤区困难群众兜底救助资金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需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初审公示与审核
镇街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村(居)、兜底救助类型、拟救助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公示;对仍有异议的,上报社工部复核。
第十三条审批确认
对审核无异议的,由镇街上报社工部提交专题会按“一事一议”研究,直接审批确认开展救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银川市金凤区特殊困难家庭兜底救助 审核审批表(样表) | ||||||||
编号: |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与申请人 关系 | ||||||
户籍地址 | 市 区 乡镇(街道) 居(村) | |||||||
家庭住址 | 证明材料张数 | |||||||
申请援助 类别 | 生活照料兜底救助( ) 应急性兜底救助( ) 常态化兜底救助( ) 预防性兜底救助( ) 维稳性兜底救助( ) 残障康复兜底救助( ) 灾后恢复兜底救助( ) 专项兜底救助( ) | |||||||
家庭情况及申请原因 | ||||||||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救助金,愿意退回资金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对象符合援助条件,同意申报。 经办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审批意见 | 经审核无异议,申请人家庭符合相关条件,批准发放资金(大写)¥元。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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