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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凤区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的公示

来源: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5-09-30

为深刻汲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金凤区燃气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金凤区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对查处的十一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处理情况予以公开。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形成有效震慑,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多发态势。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周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案件经过:2025年8月27金凤区执法进行燃气检查时发现周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宁夏建筑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案件经过:2025年7月2日,宁夏建筑公司在小区施工时,将燃气管道破坏,导致燃气泄漏。经现场核查,已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无人员伤亡。

案件处罚结果: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宁夏能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案件经过:2025年6月26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良田镇巡查时发现部分小吃车使用的气瓶登记充装单位均为某能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依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能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46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麻辣烫店擅自更换燃气瓶减压装置案

案件经过:2025年5月7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金凤区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麻辣烫店擅自更换燃气瓶减压装置,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麻辣烫店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麻辣烫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案件经过:2025年4月21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对金凤区麻辣烫店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使用的瓶装燃气擅自安装有燃气三通控制阀,同一瓶装燃气同时连接有两个燃烧器具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麻辣烫店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3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早餐店擅自更换燃气瓶减压装置案

案件经过:2025年3月5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金凤区某早餐店擅自更换燃气瓶减压装置,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早餐店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案件经过:2025年2月25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刘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案件经过:2025年2月25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案件处罚结果: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因其逾期未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0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案

案件经过:2024年11月12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燃气设施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隐患,具体包括: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燃气软管违规接装三通、软管长度超过2米、硬管穿墙部位未加装套管、软管埋地敷设、燃气灶具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以及软管与灶具连接处仅使用卡箍固定等。上述问题共同构成了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此外,检查中还发现店内一个气瓶缺少配送信息。

案件处罚结果该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5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宁夏燃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案

案件经过:2024年11月5金凤区执法人员在金凤区某餐饮中心一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属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且正在使用由宁夏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气。

案件处罚结果: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2.3条、《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1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十一

案件名称:宁夏燃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案

案件经过:2024年11月5金凤区执法人员在金凤区某餐饮中心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且正在使用由宁夏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气。

案件处罚结果: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2.3条、《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