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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牛)1案公示

来源: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时间:2026-04-29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0

金农水(屠宰)罚〔2026〕7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兰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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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文件“十八、其他畜禽屠宰(生猪屠宰除外)1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的;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1. 没收屠宰工具;

2.罚款伍仟元(5000元)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